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11月25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提问时作如上表述。
在分享区域协同立法的经验时,别涛特别介绍了京津冀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同立法、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长三角地区长江保护协同立法的成效和经验。其中,针对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别涛说:“这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别涛强调,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以及执法协作方面的探索,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
协同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推进,环保立法、执法等方面的一些创新做法更值得关注。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京津冀、长三角这些地区一直在探索协同立法,有哪些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在推进协同立法方面有哪些考虑?
对此,别涛指出,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对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区域协同联防联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时,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统一的区域环保要求、建设项目审批环评会商、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煤炭减量替代、跨行政区域执法等内容。
同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十四五”规划也专门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在介绍一些地区推进协同立法方面的经验时,别涛指出,经验一是京津冀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同立法;二是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三是长三角地区长江保护协同立法。
别涛称,今年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同步施行。由于有三个地方的协调和中央机关的推动,采取的方法是“条例+共同决定”,这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符合上下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创新利用立法和执法监管的探索实践,值得跟踪、观察和总结提炼。
别涛强调,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以及执法协作方面的探索,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
正开展环境法典编纂论证
“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
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为此,编纂环境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别涛指出,生态环境领域应该是最适合或者最符合开展法典编纂的领域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环境法典编纂,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有利于集中展示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成就。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环境法典,将成为保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必将有助于整合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别涛指出,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论证,梳理相关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工作部门的立法建议,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比较有力的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