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实施当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终身禁业判决。随后,甘肃、江苏等地也陆续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判决有何警示意义?法律又有哪些突破?
多地宣判首例,预防再次犯罪
终身禁业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宣告禁止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是在《意见》公布实施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及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随后,多地也陆续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其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系某非学科类培训学校指导老师,被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悉,在《意见》发布以前,法律已有禁止从业的相关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而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志强向中新网表示,这些判决是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及《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终身禁止制度的体现,“判决有利于预防再次犯罪,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从3至5年到终身禁业,有哪些突破?
据了解,《意见》共10个条文,共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此外,《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此前表示,虽然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
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意见》的出台是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判决期限由3年至5年到现如今终身禁止,是法律的一大突破。
“对未成年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可能是具有重复性和连贯性的,原来的3年至5年保护期限是不够的,因为之后犯罪者他还可能会从事这个职业,还会做出犯罪行为。”田相夏对中新网说。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越来越细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引起进一步重视。
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起诉涉嫌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起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
从对未成年人的具体保护来看,田相夏认为,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在不断细化,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原有的法律有些地方不够明确,现在各种法规、制度不断完善,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网越来越细,法律的适用性和指引性越来越强。”田相夏说。
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表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视并且力度越来越大,“从不断出台的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保护的范围及保护的细化程度等就可以看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矩阵”。
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关注留守儿童,针对侵害过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定人从业禁止。
“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社会阅历不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弱等特点决定了法律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除了要保障他们基本生存及知识教育,更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金增玉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