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差评还是诽谤?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购买广西来宾“文科考研网”(以下简称“文考网”)的课程后,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考网的评价,“。。。。。。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
而后,他被文考网诉至法院。此前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张铭的言行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文考网相应损失。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该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记者从张铭的代理律师屈振红处获悉,她已经收到此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文考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此案中,张铭与文考网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张铭有权对文考网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甚至是负面批评。张铭的言辞虽有不妥当之处,但不存在诋毁的主观故意,亦未超过消费者表达意见的必要限度。此外,该评价的关注度很低,不足以损害文考网的社会评价,故张铭的言行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被判名誉权侵权
12月19日,刚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张铭称,他想平复下心情。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正在读书深造的他没想到自己会卷入官司之中。
这场官司始于他在知乎网上发表的对文考网课程的评论。2020年2月,他购买了文考网价值700元的复试班课程。听了课程后,他认为内容非常简单,对他用处不大。
张铭介绍,他多次看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在他看来,对文考网有负面评价的考生或会遭到“网暴”。
同年4月7日,张铭在知乎浏览时看到“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他匿名评论:“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怎么样,我觉得对专业的跨考来说,不可否认是个方便的好选择,是一个有利的补充。但不代表他不存在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这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他提供的一张在2020年10月被公证的截图内容显示,上述言论共有16个点赞,3个评论。次年1月,他的上述言论因“违规”被平台删除。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他被文考网起诉了。庭审在同年10月21日进行。
一审判决书显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审法院驳回文考网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他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有权对文考网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张铭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12月19日,张铭的代理律师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收到此案的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文考网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文考网认为张铭的言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了其名誉权,对此,二审判决书载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是,接受名誉权保护的民事主体,特别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亦应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法规赋予消费者对市场经营活动主体的消费监督权。而消费者评价权与消费者监督权相似。面对消费者的消费评价,尤其是批评意见,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必须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这既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市场经营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张铭和文考网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作为消费者,张铭对文考网的产品质量、服务有权进行评论,甚至是负面批评,文考网一方作为经营者应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同时,根据张铭在“知乎网”上的发帖内容来看,他对文考网的服务做出不满的评价,个别措辞虽有不妥当、不严谨之处,但该内容并不存在诋毁文考网的主观故意,亦未超过消费者表达意见的必要限度。
此外,张铭的上述言论仅有16个赞同和3条评价,关注度低,未引起网络用户的高度关注,不足以使文考网社会评价降低。可见,张铭在“知乎网”的言论没有侵害文考网的名誉权,未实际造成文考网的经济损失。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文考网要求张铭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张铭仍需注意,网络用户切不能因为网络交流的匿名性、远距离性等特点,带着情绪随意发表不妥当、不严谨的言辞,而应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文明发表意见。
另一被告二审也获得胜诉
在此案中,另一知乎账号“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一审被判名誉权侵权,并赔偿原告数千元经济损失。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账号“马倩”背后绑定的身份信息为马某。她称,自己仅有初中文化,平时多在外打工、照顾子女,从未在知乎上发表过上述言论。相关言论系其账号使用者朱博(化名)发出。
朱博此前向记者介绍,2020年6月,他换了新的手机号码,用该手机号注册知乎后,系统自动显示昵称为“马倩”,也已经有了账号头像。他称,愿意承担马某为此案付出的所有成本,并将拟一份澄清声明,帮她摆脱案子的纠纷。
二审判决书载明,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知乎网”上“马倩”账户确为马某所注册,但从朱博递交的《个人声明》、马某和朱博分别亲笔书写两人因“马倩”账户的使用而联系和交涉的过程、马某和朱博以及朱博和“文科考研网”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知相关言论并非马某所为。故此,马某不存在侵害文考网名誉权的行为。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论决定,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文考网的诉讼请求。
记者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