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纳税人。
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税率方面,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公告特别指出,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