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000733)近日公告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笔者注意到,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17 次;近三年从业人员中 2 人受到行政处罚、31 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大信曾牵涉轰动全国的五洋债财务造假案,即为发行人五洋建设出具“虚假记载”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振华科技12月6日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中天运已连续 6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大信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告提及,振华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不管后续股东大会会否通过该聘任,笔者却发现大信近三年可谓“劣迹斑斑”。根据公告,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17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从业人员中 2 人受到行政处罚、31 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及的,大信曾牵涉“五洋债”案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经查明,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此外,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事务所收取相关审计费用60万元。该审计报告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材料,并被其募集说明书引用。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永和、孙建伟。
综上,大信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二、对钟永和、孙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杭州中院在微信公众号《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了!》一文中,亦提及,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一文中,杭州中院在文末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图片来源: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杭州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