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申请了数字证书
赵某的女儿胡某数年前身份证件遗失,2021年4月发现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多家公司。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涉注销胡某名下被冒名开立的公司时,发现胡某还在A银行申请了银行卡(尾号9539)的数字证书,需要银行方面提供银行卡非本人办理的证明方可注销。赵某多次与A银行进行沟通,银行经办人员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可能非胡某本人办理,但银行无权开立相关证明。赵某通过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委托该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介入调解,联系胡某及A银行B营业部负责人详细了解事情原委。经查,胡某近期在其单位入职资格审查时发现自己名下注册8家公司,8家公司均通过尾号9539银行卡线上申请注册。胡某称其身份证件遗失,可能为冒名开立,向A银行所在地警方报案,因涉及民事诉讼、不涉及资金且胡某无法证实身份证丢失,警方不予立案。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冒名开立公司销户时,要求胡某提供数字证书关联银行卡非本人办理证明。该消费者遂向银行方面提出开具非本人办理的证明。因胡某与投诉人赵某均不在本地,银行方面无法核实胡某真实身份,原始凭证影像涉及客户个人隐私,无法直接提供给投诉人。
该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建议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结果确认胡某被冒名开户,A银行存在对客户身份审核不严的责任,由银行协助胡某办理冒名开立公司销户业务,并承担笔迹鉴定费用。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对赵某进行了回访,赵某对处理方案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本案例中,因胡某在身份证件遗失发生时并未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报丢失补领”手续,无法证明其在A银行的数字证书是在其身份证遗失期间被人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开立的,且因胡某无法证实身份证丢失,警方不予立案,为其争议发生时的维权带来阻碍。经笔迹鉴定后,结果确认胡某被冒名开户,A银行办理业务时存在客户身份审核不严的情况。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身份核查工作,避免发生假冒他人身份开户等事件
金融消费者应当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居民身份证等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证件,防止丢失或被盗,防范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要避免重要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而使资金受损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对消费者提交的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做好身份核查工作,避免因身份核查不严发生假冒他人身份开户等事件。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