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从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审批登记5个方面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并发布公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
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
场地设施方面,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
根据公告,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曙光路5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邮编310013),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enlvk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
以下为《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