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2020年10月末,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全文发布,明确了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这在我党全会上是历史首次。今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既要遵循规律、积极有为,又不能脱离实际,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实现共同富裕。
今天,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专题之一:共建共富篇——久久为功,讲述各行各业已经和正在做出的共富努力新篇章。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从国内来看,共同富裕的实质推进,背后隐含着经济增长和中等收入规模群体的扩大,意味着国内经济可以实现更高质量的良性循环。从国际来看,务实推进共同富裕,是充分吸取了部分发达经济体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社会撕裂的经验教训。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研究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明确共同富裕的方向、目标、重点任务、路径方法和政策措施,推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出台、房地产税拟在地方试点、平台经济反垄断等,今年以来这些领域的改革举措,都可视为务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具体举措。当然,围绕一二三次分配,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有很多改善空间。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很综合的目标,与居民收入财富分配指标直接相关,对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福祉提出了要求,需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来提供基本物质基础。
今年3月,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自觉主动缩小地区、城乡和收入差距,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尽管共同富裕是一项牵涉面甚广的目标,其中很核心的指标在于居民收入,反映收入分配均衡程度的核心指标绕不开“中等收入群体”。所谓中等收入群体,当前国内通行标准是“三口之家年收入在10万到50万元人民币的人群”,目前中国这一群体规模约4亿人。
7月20日,《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对外公布,明确提出要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重要的指标包括,到2025年,浙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5万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50万元的群体比例达到80%、20-60万元的群体比例力争达到45%。
以国际上通行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均衡程度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8,属于收入差距较大的行列。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总体呈波动下降态势。200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达到0.491的最高点,2009年至今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和财富水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我国现有4亿中等收入群体,再用10-15年时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达到8-9亿人的目标,占总人口约60%。
“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对扩大内需、提高生产率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规模不足或时间拖后都将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和稳定性,对此缺少认识很可能付出全局性代价。”刘世锦指出。
这一目标具有可行性。刘世锦表示,假定2019-2030年我国实际GDP平均增长5.0%左右,平均通胀率2.5%,名义GDP年均增幅7.5%。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居民分布加权计算,低、中和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速分别为7.7%、7.1%和6.9%。到2030年,我国低收入群体比重降至45.6%,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升至51%,高收入群体比重升至3.3%,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达7.5亿人,较2018年新增3.7亿人。预计到2035年以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望达到8-9亿人,实现倍增目标。
哪些人群是重点群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各方观点发现,当前要改善我国收入分配,还需要着重关注住房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反对资本无序扩张等领域问题。
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表示,初次分配解决了效率问题,但是因为资本要获得回报,资本积累越多回报也越多,这形成一个机制,就是财富逐渐地向少数人集中,而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得不到照顾。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靠市场机制自身没法解决,需要政府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金融人士朱云来表示,大城市的高房价问题,实际上对买房人进行了一轮很不公平的再分配,并进一步形成了逆向选择。也就是说,在市场自然竞价系统中,买得起房子的人,可能是房子已经够住的人;需要房子的人,可能需要花去很多年储蓄才可以。
从公众直观感受来看,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均问题,绕不开房地产市场。这也是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强调住房的居住属性,强调“房住不炒”,反复重申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的原因。租售并举、房企的“三道红线”、涉房贷款控制、拟推行房地产税试点等,围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重点关注哪些群体?刘世锦表示,到2030年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3.7亿人,主要对应的是2018年家庭年收入介于4-6万元、6-8万元和8-10万元的低收入家庭,也就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中城镇居民占比为57%,乡村居民占比为31%,外来务工人员占比为11%。
中央明确指出,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抓住重点群体,包括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基层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等。
刘世锦认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是要促进机会均等,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十四五”期间可以针对2亿多“进城农民工”采取一些举措,比如推动城市落户、建设安居工程及配套的教育医疗社保服务、提供基本就业公共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等,推动更多进城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未来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农村人口依然需要重点发力。中央明确表示,要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守英表示,要着力解决农民与城市人口权利平等问题,应该赋予农民成为城市市民的权利,让农民在城市更好地积累财富,拥有更好的就业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机会。通过再教育、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农民群体参与到财富的创造的过程中。
共同富裕的推进,也离不开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深刻影响。
中央明确,既要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也要坚决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对敏感领域准入划出负面清单,加强反垄断监督。
比如,平台经济带来大量就业,并大幅提升了居民生活工作的便利性,但也存在通过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利润、干扰市场秩序的问题。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平台上有大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部分没有正常交税。当然,在就业优先的宏观政策导向下,国家鼓励个体户或个人通过平台经济取得生计,当前这不是问题,但从长期来看是税收征管需要应对的问题。另外,平台经济利用垄断地位获得超高利润,目前的财税政策对企业这部分超高收入调节力度不够,这是反垄断、完善收入分配等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完善一二三次分配机制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正在研究制定的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可以预见将纳入部分指标体系,参照国际通行标准以及国内浙江已经出台的方案来看,基尼系数、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城乡居民收入倍差、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等都有可能纳入其中。
针对当前国内收入差距较大的现状,务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改革路径大致明确,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安排,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高收入。
针对初次分配,“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此外,中央明确,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粤开证券测算发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2018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分别为59.43%、21.84%和18.73%。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从1996年的高点降至2008年的56.9%,后又回升至2018年的59.43%。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表示,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降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转变,市场对劳动者更为友好,导致工资提高、劳动报酬提升。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用工更加规范,就业保障有所提高,也带动劳动报酬占比回升。不过,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依然偏低。“十四五”期间应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表示,一次分配是基础,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并按各自贡献取得回报。在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不够成熟健全的背景下,仍需政府积极有为,比如针对农民工收入被压低的现状,政府应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此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等,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责任。
至于二次分配,则事关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中央明确,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宋晓梧表示,我国再分配制度对于平抑初次分配差距发挥的作用很不够。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直接税占比偏低,其中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征税,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多年酝酿却未见出台。
我国现行个税针对劳动类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针对资本利得为20%的比例税率。部分声音认为,45%的边际税率偏高,且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国际竞争。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表示,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实行宏观调控视角来看,征收房地产税都有其必要性,但要在房产持有环节推出新税种,且设计出一个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非易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转型升级,消费税调整相对滞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可考虑针对高收入消费,比如奢侈品、高档文化娱乐品等征税。
税收筹集的资金,能用于提升民生福祉。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表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社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落入福利主义的陷阱,不能等靠要,不能养懒汉。
三次分配主要指出于自愿的捐赠慈善行为,并非强制性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捐赠行为越来越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小觑的力量。不过,也有部分专家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仅靠宣传号召、道德感召,三次分配也是很难规范发展起来。
(作者:周潇枭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