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祝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贪污公款2030万,还受贿600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在任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上述贪污行为从2004年到2015年,横跨祝某某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法院认定的32笔贪污犯罪事实中,最多的一笔高达301万元。
法院认定,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在此期间,他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78万元。
其中超过百万元的受贿有两笔:
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段某的提拔、重用提供帮助,先后任命、推荐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副处长职务。祝某某调到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任职后,段某接替祝某某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祝某某认为有恩于段某。 2009年5月,祝某某假借需要用钱向段某索要人民币140万元 。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王某1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15项养护工程,工程总金额人民币1824.9113万元, 祝某某非法收受王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积极退赃8000万,请求轻判
庭审中,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祝某某的辩护人陈某的辩护意见为:一、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三、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精确量刑建议合理合法,应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行辩护关于犯罪量刑情节的观点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祝某某贪污罪和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还显示,祝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孙志成 王嘉琦 杜恒峰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来源:摄图网-500743908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