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铭劼 赵博宇)11月19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该《管理规定》要求,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同时,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在财务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非学历教育办学的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