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对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草案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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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岳仲明还谈到,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法律草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如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生活中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调解等。
据界面新闻报道,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噪声污染内涵,将相关领域无噪声排放标准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
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
三是,完善标准规划制度,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四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
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六是,加强信息公开,突出公众参与。七是,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法规。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南方都市报、界面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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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法重大进展!广场舞噪音扰民,拒不改正最高拟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