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徐世祯
编 辑丨李玉敏
图 源丨图 虫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及公众号消息,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是意外还是“蓄谋已久”?
2020年11月2日,有网友视频爆料称,在重庆某小区,一男一女两名小孩从高楼坠下,落在地上一动不动。事发后,120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孩子拉往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两名坠楼的小孩中,一人(女孩)已经当场身亡,另一人(男孩)被转入儿童医院抢救,后因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而孩子的生母却称两名孩子坠亡不是意外...
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将孩子生父及其女友张某、叶某尘抓获归案。11月11日,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两人由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生命的权利不能被任何人非法剥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该条文进行解释,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期编辑 陈思实习生 林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