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30日电 3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办法》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办法》规定,投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此外,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法》指出,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