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燕小六
来源 | “医学界”公众号
1月2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称要“规范中医医疗技术命名”,明确提出“三不”:不得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不得采用庸俗或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用语。
该通知全名为《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命名 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除进一步规范命名,《通知》还提出,要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中医医疗技术监管。
改名后,中医技术或“没特色”
根据《通知》,中医医疗技术命名应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体现中医学术特点,采用中医专业术语。
《通知》给出了命名的“规范标准”。称医疗机构开展与《中医医疗技术手册(普及版)》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手册》、《规范》)中操作方法、内涵相同的中医医疗技术,应使用《手册》和《规范》中的中医医疗技术名称,不得自行命名。
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研读《通知》举例,如果把一项针灸治疗技术,命名为“奇穴五绝针灸”,就属于《通知》管辖范畴,就是“自行命名”。
“医学界”检索发现,如《通知》所述“繁杂随意、一技多名”等问题,在公立中医医院中广泛存在。
广西某医院在官网“特色治疗”栏目中,称其改良、应用10余种中医外治疗法,包括华佗夹脊穴串针疗法、循经闪罐疗法、烫熨疗法、子午流注法体针等。
苏州市某医院于2021年3月开设“亚健康专病门诊”,提供养身扶正艾灸等医疗服务。
嘉兴、郑州等多家机构开展“平衡火罐”治疗。称其是拔罐疗法的一种,以阴阳学说为基础,以神经传导学说为途径,以自身平衡为核心,是运用不同拔罐手法,作用于人体的一种非药物治疗的自然平衡疗法。
此外,多家中医院都有“火龙灸”。相关介绍显示,这一技术起源于晋代,是皇帝养生保健的方法。得名是因“火循经走络,温腹暖背,犹如游龙飞腾”。
同样的疗法在十堰市某医院宣讲中,被称为“火疗”。这一技术未被纳入《手册》、《规范》。
“火疗和中医艾灸属于一类,但在中医药的教材里,有艾灸但没有火疗。”2018年,“澎湃新闻”援引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继承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针灸科副主任医师李昌植发言称。
“一直以来,中医诊疗技术命名不规范问题就普遍存在。这与中医文化有关。”徐毓才告诉“医学界”,中医倡导“祖传秘方”“独门绝技”,与“玄学”相伴而生。其理论来源于阴阳五行、天人相应等。很多治疗方法、处方与封建迷信或难区分。
徐毓才表示,规范命名后,可能会影响相应中医医疗技术、服务的推广。因为一旦按照规范进行命名,就无法显示技术特色。
中成药命名“六不”
中医药规范命名在2017年也曾引起热议。
当年11月2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提出中成药命名3项基本原则,分别是“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同时,《原则》列出“六不”,分别是:
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原则》曾在2017年1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两版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区别是“适用对象”。
《北京青年报》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对中药新药和原有中成药都适用。粗略统计显示,如果按“一刀切”要求办理,约5000多种中成药需要改名。“这引发各界热议甚至是质疑。”
《北京青年报》评论,这是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规范中成药命名,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只能是“好心办坏事”。实际作用是否定了中医药特色、文化和继承传统。
在强烈的舆论下,2017年3月前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成药命名新规不涉及老字号。老字号的中成药不用改名。
而根据最终发布的《原则》,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
中医技术缺少“质控”
前述《通知》还提到,严格中医医疗技术监管。包括要尽快推动建立中医医疗技术质控体系,完善中医医疗技术管理各项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对开展时间短、风险较高的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等。
徐毓才指出,目前,我国中医技术已经建立起部分技术质控标准和质控体系,但并不系统、不规范。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撰写《成都市中医医疗服务监管对策研究》称:“中医的诊疗和治疗手段必须要有国家法定标准,中药也要有国家法定标准。缺乏标准,不仅会阻碍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给监管带来的现实问题就是无法可依。要提升监管效率,改变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必须把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制定提上日程,短时间内不能上升到国家层面,建议利用地方立法对中医诊疗和治疗手段给以明确界定,对于存在歧义或者概念上交叉重叠的服务项目,建议组建专家组研究制定清单式目录,或者明确未来可采纳权威意见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