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民办教育集团“领办”公办学校,是变相的“公参民”吗?
“双减”之后,不少上市教育公司转型“轻资产”业务,即向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也有一些地方教育部门,探索将公办学校委托给民办教育集团管理、“领办”。
民办教育集团“领办”公办学校,能否成为未来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办学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和之前的“公参民”有什么不同?会不会成为变相的“公参民”学校?
公办学校委托民办教育集团管理,这会是未来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教育办学的主要方式。这一模式并不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却可引入灵活的办学机制、管理模式,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公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并探索多元办学方式。
不少新建的公办学校,或者原来办学质量薄弱的民办学校,都可以委托民办教育集团管理。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民办教育集团的品牌优势与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学校的管理能力,同时推进教育的“放管服”改革,在依法保障对公办学校的投入基础上,放权给委托管理的民办教育集团进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原有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且不得进行关联交易。因此,已经上市的民办教育公司必须剥离义务教育板块业务。对于民办教育集团来说,转型做自己擅长的业务,就是向学校输出管理与服务,“领办”公办学校。
但是民办教育集团“领办”公办学校,或者政府部门委托民办教育集团对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必须避免出现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演变为变相的“公参民”问题。
委托管理并非新鲜事物,早在近20年前,就曾有地方探索。具体包括公办学校委托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公办学校委托公办学校管理,以及民办学校委托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等。
委托管理就是购买管理服务,把学校交给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这不会改变学校的性质,公办还是公办,按公办性质招生、不收学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部分交给委托管理团队使用、运行,并赋予委托管理一定的考核、评价教师的权利。
但有的委托管理,却存在地方政府“甩包袱”,“一托了之”的问题,把建好的校舍给委托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允许民办教育机构按民办模式收费,这实质上改变了公办学校的性质。在老百姓看来,这所学校就变为“公参民”民办学校。
有的小区配套学校,采取这种模式办学,在移交时政府部门没有接手,变为了民办。还有的地方政府虽然也给学校生均拨款,但由于拨付不到位,于是给委托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一定的“政策”,允许收择校生等,这也背离了公益属性,产生招生、办学乱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都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这也就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已经不再是一种举办属性,而是一种办学方式。因为按照非营利性的定位,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获得一致的生均经费拨款。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不是为了解决义务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推卸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而是为了探索多元办学模式。民办义务教育的功能不再是补充公办义务教育资源的不足,而是促进与公办学校的竞争,探索多元办学模式,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教育需求,提高老百姓对整体教育的满意度。
因此,民办教育集团“领办”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属性,和其他公办学校实行一样的招生政策,拥有同样的生源基础上,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办出自己的个性与特色,由此体现“领办”、“委托管理”的价值。民办教育集团当然也可从“领办”、“委托管理”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但绝非高收益。
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