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祺瑶)市教委近日发布《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4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根据上一年度办学状况检查评估结果,今年本市第一批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39所。
市教委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此类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须修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北京市自学考试相关合格成绩后,方可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不得使用不规范简称或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内部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非学历)、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禁止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市教委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应与备案文本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