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然)未成年人在悬挂着“禁止游泳”警告牌的公园人工湖中游泳并溺亡,家属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赔偿。通州法院昨天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14周岁的李某和同伴在某公园游玩时,擅自下湖游泳,意外溺亡。这个公园对公众免费开放,园林绿化局为管理单位,委托某景观公司建设施工并在养护期内负责安全保卫。公园入口及该人工湖周边均设有警示牌,提醒游客禁止游泳。
李某身亡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园林绿化局与某景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两被告则表示,公园已经设置安全提醒标牌,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处公园系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园,园林绿化局及景观公司已在人工湖周边设置警示牌,提示游客禁止游泳,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未经允许擅自下水,导致了事故发生。而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父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